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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銀行接受美國客戶CFTC截止日期之後? 邁克爾·格林伯格關於ForexMagnates今天早些時候發布的一篇文章上指出: MIG銀行 - 由於銀行身份,他們將能夠接受美國的客戶,儘管最新的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規則。 這種情況不是很清楚所有的離岸經紀人,但現在MIG銀行是第一家公開表示他們將接受美國客戶宣布至少要等到2011年7月。 我一直在手機上瑞士大多數今天試圖得到確認本報告。 我還發了幾封電子郵件,以MIG還,但我還沒有從他們那裡收到邁克爾的報告中的任何澄清或確認。 雖然我在這我也打了個電話,電子郵件另一家瑞士銀行,Dukascopy的。 嘗試和探索,如果他們願意澄清他們的立場是關於現有或未來美國定居他們之後10月18日最後期限制定關於零售現貨外匯的在美國的監管最終CFTC規則的客戶。 同樣,我還沒有收到回复。 我相信,任何數量的海外券商甚至在訴訟還沒有決定如何對新規則做出反應這麼晚的階段。 邁克爾似乎暗示了兩個新的瑞士“外匯”銀行都弄好了比其他海外券商更好地度過這個特殊的風暴“自我導向”的情況下,交易者至少,雖然不是由它的聲音管理帳戶 。 我個人不那麼肯定。 我不是律師,但這裡是我的作為。 在美國法規的措辭的關鍵變化是多德 - 弗蘭克法案第742。 該修訂條例第2(C)(2)(b)(一)(二)商品交易法。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提供有益的所有這些密集的法律術語的解釋他們的問題和解答記錄他們的新規則。 在一個稍微迂迴的方式,他們指出: 一個零售外匯交易是一個合格的對手方與零售客戶之間。 通常情況下,零售客戶有: 個體少於$ 1000萬美元的總資產,或少於$ 500萬美元的總資產,只要進入交易管理風險,以及誰是未註冊為期貨或證券專業人員; 公司,非金融機構和投資公司,擁有少於$ 1000萬美元的總資產或淨資產少超過$ 1百萬等,如果進入到與他們的業務的進行連接的交易; 和 商品基金有低於$ 500萬美元的總資產。 為了提供以服務為對手的場外零售外匯交易,實體必須是幾個監管實體之一: 美國的金融機構,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的經紀商或交易商(或其關聯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 CFTC註冊的期貨經紀商(或其關聯公司),或 零售外匯交易商 多德 - 弗蘭克在此之前,第一行簡單地說,“金融機構”。 這在我看來,瑞士銀行的確是“金融機構”,但他們現在不符合“美國的金融機構”。 這也是我不明白其中的其他類別的實體獲准擔任零售外匯交易對手適用於瑞士銀行。 也許他們有資格成為“監管金融控股公司”? 仍然存在,當然有可能,即使我的解釋是正確的,瑞士銀行等海外經紀人可以簡單地選擇忽略的新法律的信,和美國居民的外匯交易商將繼續竭誠為海外存入的資金。 雙方當事人隨後將不得不等待,看看CFTC就可以做一下這種情況下,使用它承認目前資源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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